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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安全生产领域首违不罚案例汇编



  2022年7月1日,张家港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张家港市某氨纶纱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依规定对2022年度新入职的并条工张某、倍捻工吕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仅对上述2名从业人员进行了岗前2小时左右的口头安全生产教育遂安排上岗作业。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解决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可以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可以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可以少于20学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依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依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该单位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系首次发生并承诺及时改正,于检查当日开始对并条工张某、倍捻工吕某开展了为期3天共计24学时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该单位已依法及时整改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以及社会不良影响。同时,该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也无法定从重情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关于在安全生产领域推行首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建议》(张应急规〔2022〕1号)安全生产领域“首违不罚”执法监管事项清单第一项: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形式、内容等要求不全部符合规定的。同时具备《意见》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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